为规范会长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长会议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
二、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副秘书长、机关部室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会长会议确定事项由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四、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
五、会长会议在广泛征求各副会长、机关部室负责同志、相关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议题,经秘书长初审,报会长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对于会议需要讨论的文件、材料等要提前送交会议参加人员。
六、会长会议要坚持提前提出议题、调查研究、酝酿协商、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如有原则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七、会长会议有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和省老促会关于老区建设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二)听取副会长、秘书长、机关部室负责人有关工作汇报;
(三)审议重要工作、专项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四)审议机关工作人员聘用、任免等;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重大经费开支;
(六)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重点工作;
(七)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对其负责;
(八)需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事项除公开发布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对外泄漏。
十、会长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和整理拟定有关文件,经秘书长审阅后,按办文程序印发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