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管理,提高本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监事会成员、机关部室负责同志、各区县老促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会议组成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者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策的,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五、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
六、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和省老促会关于老区建设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或者中长期工作规划;
(四)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五)听取机关各部室以及区县老促会工作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市老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23条赋予的职权;
(八)需要由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理事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经秘书长审阅后按规定报送、下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