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提高本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机关部室负责同志以及相关理事、监事、县区老促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
六、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和省老促会关于老区建设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二)听取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三)听取重要专项工作、重大调研工作情况汇报;
(四)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部署安排下步工作;
(五)行使《章程》第23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六)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经秘书长审阅后按规定报送、下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