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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2-27|浏览次数:76


(2024 年 12 月 26 日,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济南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济南老促会。英文译名:Jinan municipality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 JNCO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济南革命老区建设的我市党政军等 各界离退休干部和部分在职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 人士等,本着自愿、奉献原则建立的具有全市性、联合性、社会 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的 建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区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 署。在国家、省老促会的工作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支持 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广泛联系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宣传老区,服务老区,建设老区,为促进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建引领、政治建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 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 79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革命老区精神宣传、调研、 培训协调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加革命老区公益性建设;助力革 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富裕。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快老区发展的方针政策,以 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宣传老区的历史贡献和老区精神,组织 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建立网站;

    (二)开展有关老区建设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市委、市 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搭建支援老区发展的服务平台,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老区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和问题,为促进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就业指导;

    (五)加强与各地老促会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互相 配合,共同促进老区建设和发展;

    (六)承接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老促会,以及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并备案;

    (三)由会长会议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理事会表决 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 名的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匾牌及会 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2 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2 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受到刑事处分;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 长会议决定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 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企业申报为理事单位的,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 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备案。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并 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 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聘任副会长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授权内设机构审核吸收会员,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因个人原因或者个人以外的原因不能召集 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其决议须以无记 名方式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 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 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 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 书长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 任期相同。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负责人、理 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 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 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 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 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由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卸任或因其他原因离任 后,应当在 30 日内,报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 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 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相关常务理事、理事可列 席会长会议,各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条 会长会议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 负责召集、主持会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副会长轮流驻会主 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秘书 长主持制定各办事机构职责,经会长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可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 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 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 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 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 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 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 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 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 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 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 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 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 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 的其他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 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 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会长会议通过,任命或指定一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 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 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 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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